一、法律依据
IMO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IAT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DGR)
OTIF(国际铁路运输组织)——《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
UNECE(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路危险货物运输欧洲协定》(ADR)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二、 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联合国规则及国内海关公告,我们在操作危险货物出口的时候需要判定我们所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所适用的依据。以下是几个依据的截图给大家做个参考。
海运检测依据:
空运检测依据:
铁路检测依据:
陆运检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