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现场发现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查封扣押。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孟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孟某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本案中,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主要负责人孟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孟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